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黃心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李成弟 即心成企業行
發支付命令,惟李成弟即心成企業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廖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