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王郁文
      王 吳錦綉
       王郁仁
       王稜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中關於「吳 王錦綉 」記載,應更正為「王吳錦
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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