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建宜 油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傅彩霞
訴訟代理人 柯銘
上聲請人與通進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比對筆錄內容是否據實記載,向本院聲請
交付102年度板簡字第8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下
同)102年9月4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
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明揭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
作筆錄。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101年10月1日施行,其
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
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
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其立法目的
乃為避免資料蒐集者巧立名目或理由,任意的蒐集、處理或
利用個人資料,故明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與
蒐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得與其他目的做不當之聯
結。同法第15條、第16條復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
集與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
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
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
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
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
人書面同意。準此,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法庭錄音,所
錄製之法庭活動者聲音,屬個人資料保護之範疇,則相關蒐
集(錄音)、處理(複製等)、或利用(交付錄音光碟等)
,均應與其目的「輔助製作筆錄」相符。是當事人聲請法院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自不得逾越錄音係為輔助製作筆錄特定
目的之必要範圍,且須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始符合上開規
定之法意。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錄音光碟,雖以其係為比
對筆錄內容是否據實記載為由,惟並未敘明本院筆錄記載有
何疏誤,且其有取得錄音光碟比對之合理正當性之具體事由
,自與前開說明不合,而難准許。又法庭錄音辦法係司法院
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發布之法規命令,且與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16條所規定之「法律」有間,自無從憑以排除上開規
定之適用。
三、綜上,聲請人因未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且法庭錄音
光碟中所紀錄、留存之聲音,屬各自發言者之聲紋,為個人
隱私權保障之範圍,而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永久保存
,已逾越法庭錄音之目的,是其聲請交付錄音光碟,自不予
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斐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