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六)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一六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盜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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