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及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予以羈押,嗣並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將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袁從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