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0九號
上訴人卯○○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 律師複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
鄒勷文 住桃上訴人丑○○住桃
丙○○住臺丁○○住桃寅○○○住同辛○○住同乙○○住同癸○○住同子○○住同庚○○住同追加原告壬○○住桃
己○○住臺戊○○住同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桃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小瑩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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