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再審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四七四號),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原確定判決(指本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四二一九號),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提起再審聲請,因聲請人遭人誣陷冤枉及無法給付易科罰金捌萬壹仟元之罰款,請准予停止執行,等待事實真相大白再行執行云云。
二、查聲請人偽造文書再審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四七四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發現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已失其附麗,應認無理由,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立華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敬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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