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榮源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四七七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林勤純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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