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補字第358號原告 黃子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士瑋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