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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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5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劉紅栆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79元【計算式:本金67,910元+已結算之利息12,973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29,176元(詳如附表)=310,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各列利息小計

(元以下4捨5入)

1

67,910元

94年4月1日

104年8月31日

20

141,498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4月10日

(即起訴前1日)

15

87,699元

合計

229,196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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