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秩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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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鳳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永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3月7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1093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永全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2月21日21時31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里○○○街00號。
㈢行為:因酒後情緒失控大吼大叫,經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到場處理,於員警盤查過程中,對員警罵以「幹你娘機掰」言詞並強開警車車門,被移送人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為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職務報告1份。
㈢現場影像擷圖4張。
㈣現場畫面蒐證光碟1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雖於警詢時坦承對員警口出前揭不當言詞及強開警車車門之不當行動,惟辯稱係酒後情緒不穩定並無針對員警等語。惟據本院勘驗員警密錄器蒐證錄影光碟,被移送人先對正在現場執勤之員警強拉警車車門,再對到場支援之員警大聲咆哮且步步進逼,有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顯見被移送人確有對正在執行職務中之員警口出不當言詞及強開警車車門等不當行動,已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程度,是被移送人所為,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非行,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雖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仍已影響公務運作之順利進行,所為實值非難,另考量其違序行為之危害情節,兼衡其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暨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件(勘驗筆錄):
一、勘驗標的:檔案名稱「2024_0221_215806_001」之MOV檔案
二、勘驗內容:
編號
日期時間(畫面時間,均為113年2月21日)
內容
1
21:58:29至21:58:42
警車(下稱警車甲)到達現場巷道內,聽到有男子大聲辱罵「幹你娘機掰」等言詞,並大聲咆哮「你現在在找我麻煩」等語。配密錄器之員警下車(下稱員警A)。
2
21:58:42至21:58:44
一名男子拉著先前已至該處之執勤中警車(下稱警車乙)駕駛座車門,車內駕駛座上有另一名員警(下稱員警B)。員警A前往喝止該男子。
3
21:58:44至21:58:56
該男子轉身對員警A大聲咆哮、手指員警A且步步逼近,並持續辱罵「幹你娘機掰」等言詞,員警A則後退。員警B下車,並持噴霧器向該名男子面部噴灑後該名男子方彎腰並停止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