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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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魏墘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