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28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子瑋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3,7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