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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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408號
原告 陳碧紋
被告 鄭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 鄭許瑋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鄭許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