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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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408號

原告 陳碧紋

被告 鄭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 鄭許瑋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鄭許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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