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168號
原 告 甲00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帝機電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
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