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交簡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7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八行中
「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駛。」,應更正記載為「由東北往西
南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其行駛支線道車應讓幹車道之車輛
先行及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仍冒然行駛
前進。」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