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斗小字第19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12月7日承攬其位於彰化縣○○鄉○○
路○○段○○○號房屋增建部分之鐵皮屋頂,工程款新台幣(
下同)1萬元,被告未依約定期限於97年12月14日完成整個
鐵皮搭建工程,竟於97年12月13日與不詳姓名工人基於共同
毀損犯意,將屋頂上之C型鋼樑及水泥磚牆等毀損等情,請
求被告賠償違約金67,360元。
二、按違約金為當事人為確保債務之履行,約定債務人於不履行
債務時,應支付金錢或其他給付之契約。如當事人間並無違
約金之約定者,即無請求他方給付違約金可言。本件兩造就
上開鐵皮屋頂工程合約,並無違約金之約定,為渠等陳明。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違約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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