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1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小字第217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參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羅澤成,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業經
變更為戊○○,有原告提出之民國(下同)98年7月23日、
臺灣銀行銀人資字第09800336901號函,附卷可稽,茲據其
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並無
不合,合先敘明。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丁○○前就讀於修平技術學院時,曾邀同被
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申請書及借據內連帶保證人欄處
簽名),分別向其辦理1筆就學貸款,於新台幣(下同)80
萬元之額度內借款,約定利息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並應於
申請貸款之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按月
攤還本息。若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
並應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利率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被告如逾
期不償還本息,自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即民國(下同)
97年12月1日,利息改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年息3.55%固定計
算。惟被告丁○○於97年12月1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迭
經催討,均不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迄尚積欠本金合計20,382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
債務。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
學貸款利率資料及催收記錄卡、逾期催繳通知函為證。放款
借據、撥款通知書部分,核與原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
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
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丙○○未與原告約定其
放棄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之權利。然參諸放款借據,被告丙○
○係於借據之「連帶保證人」欄下簽名。是依上揭判例意旨
所示,其自應與被告丁○○負連帶之責任甚明。次按,稱消
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
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丁○○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主
文第1項所示數額之金額尚未清償,且視為已屆清償期,被
告丙○○為其連帶保證人(即無第745條所規定之權利)。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20,3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
擔。
七、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
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附表:
┌──┬──────┬────────┬────┬─────────┐
│編號│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年息│違約金起算│
││(新台幣)│(算至清償日止)││(算至清償日止)│
├──┼──────┼────────┼────┼─────────┤
│1│20,382元│97年11月1日│3.550%│97年12月2日│
└──┴──────┴────────┴────┴─────────┘
附註:
1、利息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
率計算。
2、違約金自附表所示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附表所示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附表所示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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