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
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劉水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分期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整。給
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分期給付壹萬元至民國
一百年三月十五日清償完畢。
二、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 委員 劉水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