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8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8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貳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就讀南台科技大學期間,邀
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計新臺
幣276,544元,依約應於被告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
按期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丙○○畢業後自97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67,75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影本、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影
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及利率資料各1紙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
予照准。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87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2,87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
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