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87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上債權人對債務人 朱華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手續費之起迄日是否有誤,如有,請更正之(依聲請狀所載自民國100年9月4日起至民國100年9月4日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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