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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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志明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
4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共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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