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黃秋水
黃楊秀美 黃俊潔 黃星猛 兼上2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欣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被告 鄭永朋 被告大邦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上列被告鄭永朋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賴秀雯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