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田中裕友 原告 田中麻莉奈 兼 上開 二人法定代理人 田中智子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端輝 律師被告 廖述興 被告東欣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華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