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子千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謝子千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 江建福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0年5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聲請撤回告訴狀,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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