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7號受罰人 黃忠 (即釋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釋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違反清算完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忠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前經釋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選任為清算人,受罰人並於民國99年7月15日同意就任清算人,此經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72號清算完結卷宗所附本院99年8月10日中院彥非拾肆99司司237字第78651號函可稽。今受罰人遲至100年2月10日(見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72號卷宗之收件戳印日期)始向本院聲報完結清算,顯逾前開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處以罰緩新臺幣10,000元。
三、依公司法第87條第4項、第11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