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四四八號
上訴人龍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綿滄 訴訟代理人 李健國 右上訴人與甲○○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叁仟陸佰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肆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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