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二四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王永炫右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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