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更㈠字第四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教育部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教育部間拆屋還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台北市中正區公所審核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函、准予發給身心障礙者津貼函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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