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七六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呂沐基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街○○○號十一樓被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街○○○號十一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子瑜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曹聖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