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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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4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4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聲請人欲瞭解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400號陳報遺產清冊案件,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以確保債權,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4年1月17日基院 雅家謙 114年度司查繼㈠字第10號家事庭通知附索引卡查詢、帳務明細、債權證明文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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