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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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務人 廖宸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宸楷於民國109年04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329元(含本金24,910元、利息2,419元)及其中24,910元自民國114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2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10元
廖宸楷
民國114年01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10元
廖宸楷
民國114年01月13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