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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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楊凱婷

指定送達址:台北市○○○路0段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嘉宏 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53號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33,333元(兩造均未抗告,業經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0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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