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楊凱婷
指定送達址:台北市○○○路0段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嘉宏 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53號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33,333元(兩造均未抗告,業經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0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