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0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培峻

選任辯護人鄭瑜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培峻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曾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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