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0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培峻
選任辯護人鄭瑜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培峻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