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798號
上 訴 人 詹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
萬2,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