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798號
上 訴 人  詹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
萬2,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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