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228號
原 告 陳秋津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章渝坪為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
17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10月7日聲請支付命令及被告於104年
11月2日聲明異議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 何薇玲 ,嗣被告變更
法定代理人為章渝坪,變更登記日期文號為105年3月10日經授
商字第00000000000,當事人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
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章渝坪為被
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