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17號
原   告  楊大芹
被   告  鍾順蓉
       陳忠一
       陳蘭英
       陳敬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繼承人 鍾桃仔 之繼承人陳忠一、陳蘭英、陳敬忠為鍾
桃仔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
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
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後,被
告鍾桃仔於同年11月29日死亡,而鍾桃仔之全體繼承人為陳
忠一、陳蘭英、陳敬忠,均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
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忠一、
陳蘭英、陳敬忠為鍾桃仔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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