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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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

原告 張靖敏

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安中派出所偵查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5,4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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