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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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
原告 張靖敏
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安中派出所偵查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5,4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