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52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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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文琪

吳俊賢

被告 呂燕青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黃稜鈞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4022元,及其中4萬0027元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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