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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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

原告禾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士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玠妤 間請求返還預支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朱烈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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