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60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對債務人 胡永鏗 之繼承人
   胡凃玉雪胡賢德胡賢男胡惠玲 等四人向本院聲請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7221號支付命令在案
  ,惟胡凃玉雪及胡賢男二人因遷移不明,未合法送達,其餘
  二人即胡賢德、胡惠玲二人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09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另本件訴訟如欲追加胡凃玉
  雪及胡賢男,應再提出追加書狀及繕本二份(應併聲請公示
  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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