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60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對債務人 胡永鏗 之繼承人
胡凃玉雪 、 胡賢德 、 胡賢男 及 胡惠玲 等四人向本院聲請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7221號支付命令在案
,惟胡凃玉雪及胡賢男二人因遷移不明,未合法送達,其餘
二人即胡賢德、胡惠玲二人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09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另本件訴訟如欲追加胡凃玉
雪及胡賢男,應再提出追加書狀及繕本二份(應併聲請公示
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