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1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1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交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偵字第7542號),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德公司)向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承攬「臺中生活圈2號線東段、4號線北段與平面延伸及大里聯絡道工程第C707標振興大里段」工地之安全衛生組組長,負責安全衛生業務,包含安全衛生設施的檢查與缺失改善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甲○○於該工程施工期間,本應注意對工地交通維護計畫範圍內道路設置之紐澤西護欄、護欄上反光片等設施進行清潔維護,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致 許書維 於民國97年11月27日21時19分許,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後,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該工地交通維護計畫範圍內之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前,因酒醉操控能力降低、護欄上反光片與防撞桿因施工塵土覆蓋反光效果不佳、施工單位施工標誌與警示燈不足等因素,造成車輛車頭猛力撞及該路段紐澤西護欄,許書維因車輛扭曲變形困於車內,經消防救護人員據報前往處理,將許書維送往仁愛醫院轉送臺中榮民總醫院急救,仍於97年11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因顱腦損傷、胸部挫傷等傷勢不治死亡。
三、處罰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怡臻審判長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