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3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徐宏澤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聲請具保等方法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首查,本件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雖否認全部犯行,然本件有起訴書所列多位證人證述在案,且有通聯譯文在卷,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涉犯多條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為保審判、執行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8年12月21日裁定實施羈押,嗣又裁定分別自99年3月21日、99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聲請意旨以本案經本院審理終結,依上級法院之裁定意旨,縱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具重罪羈押原因,若依比例原則判斷並無羈押必要,自得為停止羈押之裁定或改以其他干預被告權利較為輕微之強制處分,是聲請以具保或每日須向警局報到之方式以代羈押。然查,被告涉犯多條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當然有逃亡之虞。再查,被告於偵查中羈押期間,屢次與前往接見之友人談及其於本次被逮捕之日即98年8月26日之前之數月,警方持組織犯罪防條例制之拘票去拘伊,被伊順利脫逃,伊於98年8月26日因為要回家開伊之車輛,又被警方堵到,結果伊跑至家中三樓往下跳,但最後還是被抓到等語,此有本院向台灣桃園看守所調得之被告會客光碟片在卷可憑。本院復命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陳報被告甲○○逃逸及逮捕歸案之詳細過程,有該局 鍾其峰 偵查佐之職務報告一紙附卷可稽,該職務報告之內容核與被告在上開接見時之自陳內容相符。綜此,被告甲○○非但身罹多條重罪,且確有逃亡之事實及續行逃亡之虞,是自無從以其他干預被告權利較為輕微之強制處分,如具保或每日須向警局報到之方式以代羈押。綜上,被告之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以其他方式代之,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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