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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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殺人未遂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及有期徒刑六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月,因數罪併罰結果,致判決就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未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茲前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受刑人甲○○之上訴而確定(殺人未遂部分上訴最高法院,尚未判決確定)故請准就受刑人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等情。
二、本院經審核受刑人甲○○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九號刑事判決書正本各乙份,認聲請為正當,爰諭知如主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涂裕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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