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九七○號)暨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九二九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七一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免刑。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同年九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八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同年十一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翌日出獄。
二、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十日止,連續在高雄縣、市不特定地點,施用安非命多次(於後述觀察勒戒、戒治期間,及歷次經警查獲至釋放之時止,則不可能施用)。
三、甲○○先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中午十二時許,在高雄市○○○路○○○號八樓之四經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鋁箔紙一張、塑膠吸管一支,同日十二時十分許警訊後即獲釋。嗣於八十七年五月六日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並於同年六月八日送至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結果,經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再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同年六月二十九日送至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執行,嗣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併付保護管束。然甲○○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出所後,復因保護管束期間內,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及二十四日到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採尿,送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嗣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零時許,經警於高雄市○○路與文武街口查獲,旋經再送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續行戒治,而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戒治期滿。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移送本院併辦。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供承不諱,且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影本一紙、SGSTAIWANLTD(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二紙、如事實欄所示各該裁定、暨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證。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為其後之施用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自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以之與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比較結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項之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雖較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為重,但因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得於觀察勒戒及戒治後諭知免刑判決,故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且因被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終了時均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故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回溯二十二小時內某時施用安非他命一次,但如事實欄所示之其餘各次施用行為,雖未據起訴,惟既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又被告前於八十五年六月月十一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翌日出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經本院依職權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再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迄今戒治期滿出所,已執行期滿,就上開之罪應依法為免刑之判決。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鋁箔紙一張、塑膠吸管一支」,因亦可供作其他用途而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但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自承在卷,依法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毒品危害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碩垣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全文毒品危害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鋁箔紙一張、塑膠吸管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