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陳德 旺債務人 陳文亮 債務人陳 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陳德旺 於民國96年11月至民國9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文亮、 陳美麗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75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德旺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文亮、陳美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5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文亮、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5755元│美惠、陳德│1月29日起││││││旺││││└──┴────┴─────┴──────┴──────┴───────┘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文亮、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755元│美惠、陳德│2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旺│││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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