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俊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俊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壹拾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俊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此有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亦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曾俊文因犯詐欺、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11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惟參照前揭判決及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13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13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13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1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加計如附表編號12之有期徒刑3月及如附表編號13之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8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3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翊鈴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4│99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2年7月│高雄地院│102年7月│編號1││││月,如易科│24日│100年度偵│102年度│16日│102年度│16日│至11曾││││罰金,以新││字第5551、│簡上字第││簡上字第││定應執││││臺幣1千元││12227、│119號││119號││行刑3││││折算1日││24344號│││││年2月│├─┼───┼─────┼────┼─────┼────┼────┼────┼────┤,如易││2│詐欺│有期徒刑4│99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2年7月│高雄地院│102年7月│科罰金││││月,如易科│26日│100年度偵│102年度│16日│102年度│16日│,以新││││罰金,以新││字第5551、│簡上字第││簡上字第││臺幣1││││臺幣1千元││12227、│119號││119號││千元折││││折算1日││24344號│││││算1日│├─┼───┼─────┼────┼─────┼────┼────┼────┼────┤確定││3│詐欺│有期徒刑4│99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2年7月│高雄地院│102年7月│││││月,如易科│26日│100年度偵│102年度│16日│102年度│16日│││││罰金,以新││字第5551、│簡上字第││簡上字第││││││臺幣1千元││12227、│119號││119號││││││折算1日││24344號││││││├─┼───┼─────┼────┼─────┼────┼────┼────┼────┤││4│詐欺│有期徒刑4│99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2年7月│高雄地院│102年7月│││││月,如易科│26日│100年度偵│102年度│16日│102年度│16日│││││罰金,以新││字第5551、│簡上字第││簡上字第││││││臺幣1千元││12227、│119號││119號││││││折算1日││24344號││││││├─┼───┼─────┼────┼─────┼────┼────┼────┼────┤││5│詐欺│有期徒刑4│99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2年7月│高雄地院│102年7月│││││月,如易科│25日│100年度偵│102年度│16日│102年度│16日│││││罰金,以新││字第5551、│簡上字第││簡上字第││││││臺幣1千元││12227、│119號││119號││││││折算1日││24344號││││││├─┼───┼─────┼────┼─────┼────┼────┼────┼────┤││6│詐欺│有期徒刑4│99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2年7月│高雄地院│102年7月│││││月,如易科│22日│100年度偵│102年度│16日│102年度│16日│││││罰金,以新││字第5551、│簡上字第││簡上字第││││││臺幣1千元││12227、│119號││119號││││││折算1日││24344號││││││├─┼───┼─────┼────┼─────┼────┼────┼────┼────┤││7│詐欺│有期徒刑4│99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2年7月│高雄地院│102年7月│││││月,如易科│8日│100年度偵│102年度│16日│102年度│16日│││││罰金,以新││字第5551、│簡上字第││簡上字第││││││臺幣1千元││12227、│119號││119號││││││折算1日││24344號││││││├─┼───┼─────┼────┼─────┼────┼────┼────┼────┤││8│詐欺│有期徒刑4│99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2年7月│高雄地院│102年7月│││││月,如易科│7日│100年度偵│102年度│16日│102年度│16日│││││罰金,以新││字第5551、│簡上字第││簡上字第││││││臺幣1千元││12227、│119號││119號││││││折算1日││24344號││││││├─┼───┼─────┼────┼─────┼────┼────┼────┼────┤││9│詐欺│有期徒刑4│99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2年7月│高雄地院│102年7月│││││月,如易科│3日│100年度偵│102年度│16日│102年度│16日│││││罰金,以新││字第5551、│簡上字第││簡上字第││││││臺幣1千元││12227、│119號││119號││││││折算1日││24344號││││││├─┼───┼─────┼────┼─────┼────┼────┼────┼────┤││10│詐欺│有期徒刑4│99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2年7月│高雄地院│102年7月│││││月,如易科│4日│100年度偵│102年度│16日│102年度│16日│││││罰金,以新││字第5551、│簡上字第││簡上字第││││││臺幣1千元││12227、│119號││119號││││││折算1日││24344號││││││├─┼───┼─────┼────┼─────┼────┼────┼────┼────┤││11│詐欺│有期徒刑4│99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2年7月│高雄地院│102年7月│││││月,如易科│24日│100年度偵│102年度│16日│102年度│16日│││││罰金,以新││字第5551、│簡上字第││簡上字第││││││臺幣1千元││12227、│119號││119號││││││折算1日││24344號││││││├─┼───┼─────┼────┼─────┼────┼────┼────┼────┼───┤│12│竊盜│有期徒刑3│101年9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2年6月│高雄地院│102年8月│││││月,如易科│30日│102年度偵│102年度│28日│102年度│21日│││││罰金,以新││字第6651號│簡字第││簡字第││││││臺幣1千元│││1883號││1883號││││││折算1日││││││││├─┼───┼─────┼────┼─────┼────┼────┼────┼────┼───┤│13│毒品危│有期徒刑3│102年5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2年8月│高雄地院│102年11││││害防制│月,如易科│16日為警│102年度毒│102年度│30日│102年度│月5日││││條例│罰金,以新│採尿時起│偵字第2971│簡字第││簡字第││││││臺幣1千元│回溯120│號│3579號││3579號││││││折算1日│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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