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996號
原 告 江明燦
被 告 久研節能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紹鈞
被 告 賴劭家
李月雲
三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郎
訴訟代理人 蔡欣儒
被 告 卓志明
楊明達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整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