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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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16號
原 告 黃秀鳳
被 告 陳善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