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原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原簡字第2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淑芬
       蔡涂專花
       白進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俊賢
       陳凱惠
       陳逸宣
       林水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潮原簡字第20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8,0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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